案 情 简 介
赵某在从事游戏研发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游戏营运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月工资12000元。
自2020年8月起,赵某所在部门主管发现赵某在上班期间长时间玩游戏且没有工作输出,经数次绩效面谈仍无改进,因此公司将赵某2020年9月的绩效评定为不合格,并扣发了赵某部分绩效工资。赵某不服提起内部申诉流程,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分别与其进行了面谈,均要求赵某改正其上班期间长时间玩游戏的行为。赵某以其工作职责中包含了游戏测试和体验,其上班期间登录本公司研发的游戏界面系履行工作职责为由,不接受公司的绩效考评结果和整改意见。
2020年10月,赵某的绩效考核再次被评定为不合格。2020年11月11日,该科技公司向赵某出具调岗通知书,以其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工作为由,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将其岗位从游戏营运调整至游戏客服,月工资降为6000元。赵某不予接受并拒绝到新岗位工作。
2020年11月19日,该公司以赵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连续旷工3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报企业工会同意后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申请仲裁,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仲裁处理中,公司提交了一份公证书,其中显示,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赵某在每个工作日均登录了本公司开发的两款游戏界面,其中8月每日登录游戏界面的平均时长为4.23小时,9月每日登录游戏界面的平均时长为5.37小时,10月每日登录游戏界面的平均时长为2.54小时。同时,公司提交的有关赵某所在营运岗位工作职责的文件显示,赵某的工作职责包含游戏测试和体验,但其主要职责为游戏的活动方案设计、后台数据分析、收集用户反馈、输出优化方案等。
处 理 结 果
仲裁委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 件 分 析
赵某的工作职责包含了游戏测试和体验,其上班时间玩本公司开发的游戏与不胜任工作是否具备关联性?
上班时间玩游戏,是大多数用人单位明令禁止的。但本案中,该科技公司是从事游戏研发的公司,而赵某从事游戏运营工作,体验和测试游戏确系其工作职责范围。基于行业和岗位的特殊性,在判断赵某上班时间玩游戏是否具备正当性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较大的分歧。经综合所有证据并结合查明的事实,仲裁委最终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裁决理由如下:
首先,从赵某的岗位职责来看,虽然体验游戏是赵某工作岗位的客观需要,但游戏的活动方案设计、后台数据分析、收集用户反馈、输出优化方案等,才是其主要的工作职责。赵某登录游戏不应以个人体验为目的,而是需要通过游戏体验作出相关的分析报告和提出优化方案,即需要有工作输出。赵某作为具备游戏运营专业经验的从业者,应当清楚玩游戏与工作需要的边界。赵某在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每个工作日均占用大量工作时间登录游戏界面。其中8月和9月期间,更是每日占用了一半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游戏,且无证据证明其提供了任何工作输出,该情形与其岗位职责不相匹配。
其次,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上来看,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这决定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这也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权利的前提。本案中,即使赵某认为其工作时间内体验游戏系工作需要,且其不知晓游戏时间过长会影响本职工作,但公司相关负责人已就此问题明确向其提出了质疑并要求其改正,该情形应视为单位履行了劝勉的义务。赵某应当知晓其行为不符合工作要求并虚心接受,而非一味地强调工作时间玩游戏系工作的需要,更不能因为公司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将工作时间内玩游戏当成理所当然。
最后,从职业道德来看,劳动者是否爱岗敬业和勤勉工作,也是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重要依据。仲裁委认为,赵某执行的是8小时标准工时制度,其每日占用了大量的工作时间用于游戏,没有具体的工作输出,该情形不应视为其在标准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有悖于“爱岗敬业”和“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
综上所述,赵某在上班期间长时间玩游戏且没有工作输出的行为。与不胜任工作具备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认定为不胜任工作的基本特征,该科技公司据此对赵某进行调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劳动者因不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系法定,用人单位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因赵某拒不接受调岗决定且拒绝到新岗位工作的时间已超过3天,确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该科技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在履行了事先告知工会解除事由的法定程序后,作出解除与赵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作者:车飞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编辑丨邱曼